江苏师范大学培栋实验学校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02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通过正当的教育途径、正确的教育方法实施教育和引导,严禁对学生体罚和通过其他手段惩罚,如:留校、罚站、罚款、赶出教室等;也不准用语言、文字或其他手段对学生的人格、名誉进行辱骂、嘲弄、讽刺,使学生感到受侮辱、受伤害,自尊心受打击。

    1. 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自身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提高自身的教育艺术素养,特别是在提高自己的威信和魅力方面多下功夫;要加强对教育心理学的学习,加强对有问题学生的研究,了解教育发展规律,掌握学生成长规律,采取恰当的教育方法教育学生,把严格的教育管理与慈母般的关爱结合起来,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条 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自身能力与素质的培养,提高自身的教育艺术素养,特别是在提高自己的威信和魅力方面多下功夫;要加强对教育心理学的学习,加强对有问题学生的研究,了解教育发展规律,掌握学生成长规律,采取恰当的教育方法教育学生,把严格的教育管理与慈母般的关爱结合起来,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三条 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八项严禁要求

   1.严禁推、拉、打学生。

   2.严禁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

   3.严禁以站体罚学生。学生因违纪需要站立提醒的不得超过五分钟,不得令其面壁而立或站在公共场所置之不理。凡需带到办公室处理的,必须由老师在场教育。

   4.严禁把学生赶出课堂。个别学生因影响上课不得不暂时离开课堂的,必须交代其他老师帮助教育,下课后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驱赶学生离校,学生到校上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责令其回家(个别因病需离校的,需与家长取得联系后妥善处理)。

   5.严禁过度罚抄作业。学生作业出现差错,原则上就错题或错误部分进行订正。为强化巩固学科知识点,错题量少的,最多不超过两遍;错题量多的,应酌情控制订正的题目和遍数。

   6.严禁封建家长式的训斥学生。不得使用歧视、侮辱人格、威胁恐吓学生等教育忌语,批评学生严禁影射家长。

   7.严禁以“留”体罚学生。放学后应组织学生及时离校,确需留下个别教育辅导的必须有老师在场,但时间不宜过长,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作息时间。

   8.严禁以停止考试和拒批作业惩罚学生。

凡违反上述条款者,即视为体罚、变相体罚。

第四条 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德育处以及校长举报,但严禁捏造或歪曲事实。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五条 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严重的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具体见第三条)

第六条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七条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所在年级的年级主任和具体分管行政人员应负领导责任,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第十条 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教育局申诉。  

第十一条 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学校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以及德育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室。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