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培栋实验学校章程》修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14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相关要求,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现就学校的章程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徐州培栋实验学校章程》(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章程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予以反馈。

公示时间:214日-2月18日

联系电话:0516-80808878

通讯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欣欣路6

邮政编码:221018

附件:《徐州培栋实验学校章程》(草案)



           徐州培栋实验学校    

             2022年2月13日    




徐州培栋实验学校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徐州培栋实验学校。

第二条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宗旨:为社会育才,为国家培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学校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教育局。

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学校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欣欣路北。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学校的举办者:江苏培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 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推荐首届理事和监事;

  3. 有权查阅理事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4. 制定学校章程。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1. 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2. 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学校的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江苏培栋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学校办学内容(业务范围)发展定位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形式:

办学内容(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

发展定位: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深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办学层次:初等学历教育、中等学历教育;

办学类型为: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办学规模为:97班;

办学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

第十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分别报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 修改章程;

  2. 罢免和增补理事;

  3. 聘任或解聘校长及其提名的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4. 制定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7. 批准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年度工作计划;

  8. 听取、审议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9. 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  理事会设理事1,副理事1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中国境内定居;

(四)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1/3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理事会会议应当1/2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学校行政负责人为专职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3.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 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和管理制度,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5.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7. 理事会授权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

学校理事及其近亲属、校长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学校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校长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蔡沛东。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 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的;

  2.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3.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5年的

  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5.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1.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本校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徐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学校内无党支部书记合适人选时,可申请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五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资助的财产、社会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财富,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利益关联方是指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学校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三十六  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及时据实答复。

三十七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使用的账户必须在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学校收取的费用、资金往来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三十八学校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学校每年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十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日常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校的财产。

未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学校获取报酬。

四十一学校劳动用工、福利待遇、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四十三学校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四十四修改章程须由本学校理事会提出,应当事先公告,在征求利益相关方、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履行章程修改程序。

四十五 修改后的章程和理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纪要等文件,应当自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审批机关备案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核准后的章程应当向社会公示。


章  变更与终止

四十六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行政审批机关核准。

四十七学校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行政负责人、注册地址、开办资金等),应当按照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涉及修改章程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所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自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核准或者变更登记。

四十八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九学校在下列情况下自行终止办学:

  1.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 自行解散的;

  4. 宗旨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五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当经理事会决议,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后,在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在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五十一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五十二 学校终止时,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将清偿完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告。如理事会无法作出决议,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将剩余资产捐赠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并向社会公告。

五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完成清算,自清算完毕后15日内,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章  附 则

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五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五十六  本章程经学校的行政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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